网络(Internet)联结着全世界的国家,日渐成为国际间不可或缺的基本通信工具和媒介。网络络给了大家一个互联网虚拟空间。它和大家长期生活的现实空间完全不同,很多现实空间公认的原理、规则,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时不被同意的。大家徘徊于两个空间,不可防止会带来两个空间规则的冲突。具体到法律规范来到说,网络对传统法律规范的冲击力是巨大的。怎么样调解两者之间的冲突,涉及传统法律规范的基础问题,与此相对应,网络用户以数倍剧增,涉及的主体愈加广泛,财产价值明显增大,权益冲突交叉、重叠日益突出。那样大家来讨论一下网络中的域名与现实空间中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
1、 什么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第一,要分别了解域名和商标的定义。所谓域名(domain name)可以简单觉得是接入Internet上的地址(也可叫做IP地址)。①事实上,真正的地址是一连串数字,假如你输入一个数字地址的话,就能进入一个网站。如210.76.59.8此时的Internet地域作为纯技术名词存在的,只适用于一些专业性非常强的员工。而对于非专业人士,则没必要记住并用数字地址。所以大家经过研究后借助某种程序,将数字地址自动转化为易记的有肯定含义的文字地址——即域名,如www.yahoo.com、www.163.com。如此大家就能通过输入文字地址,而由肯定的程序将它转化为数字地址,命令电脑辨别。可见,域名是Internet互联网文化的产物,从技术上考虑,域名是用于解决Internet中地址问题的一种办法。所以域名是有意义的字符,是网上单位的标志。
商标好像大家都能理解和认识。所谓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为了使自己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生产、销售相同种类产品或者服务项目相不同而用的一种特殊标志。②
商标,是大家用来区别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从表面上看。二者之间仿佛没什么势必的联系,最根本有什么区别就是一个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适用,一个在现实的生活空间适用。那样二者之间的冲突到底指的是什么呢?从现阶段来看主如果基于网络是后生的新事物,域名的平均“年龄”自然要比商标的平均“年龄”小得多。所以,主要冲突表目前某商品或某服务项目由商标人注册为商标后,因为一些缘由,未能准时的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未能将与商标发音相同的字母组合注册为域名,而由别人恶意或非恶意的注册了域名的情形。如著名的ikea(宜家)、safeguard域名纠纷案。但长远来看笔者觉得,客观的讲,伴随互联网的进步,不排除很多域名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从而也会出现非域名注册人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状况。譬如,某某综合法律网站在网络中有非常高的声望,几位专业人士有独立创办律师所的意向,遂以该综合网站的名字注册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像这种情形的冲突就是与前者截然相反。
那样对于“域名抢注”,有些人将它讲解为:“域名注册人将其他人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③。对此笔者个人分析觉得,“域名抢注”并可能不是恶意所为,也可以说成“抢注”也未必都是恶意所致。存在着“恶意”与“非恶意”两种情形。诚然,域名本不是其他人,依据“合法角逐域名”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哪个先得到就是哪个的。比如,即便甲是商标人,也不可以表明甲自然就享有对该域名的权利。从实践中看,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注册中规定:“用别人的注册商标去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必须要归该商标人拥有”。所以有些时候“域名抢注”是在“合理角逐” 原则下的角逐行为,并不是就是恶意行为。
2、 虚拟空间同现实空间的联系错综复杂。
域名是虚拟空间的产物,商标则一直存在于现实空间。假如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可以达成“井水不犯河水”,就绝对不会出现两个空间之间的冲突,那样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也就没办法谈起了。可是实践中,大家借助我们的聪明、才智和经济眼光,发现域名和商标每个都不一样的,却都存在巨大商业价值的潜能。如此,本来毫无关系的两个空间就让人为地联系在一块。大家把现实空间中的很多商标拿来用作域名,或将虚拟空间中的域名来用作商标,使这两个空间被缠绕到了一块。而两个空间中的申请注册规则又是不一样的,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便不可能防止了。
追其冲突根源,无非体目前一个“利”字上,换句话说,就是商业价值。笔者觉得,这样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为了域名同其他人官司不断,这足以说明域名在这类企业眼中的重要程度。比如中华网(即国中网)在美国成功上市,它的域名www.china .com 从中起了相当大有哪些用途。那样域名是不是就大概成为21世纪立足于商海的主要方案呢?答案目前不能而知,但也正是这种无形价值的存在,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才大概发生。
3、 国内现有法系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遵循原则。
因为现在国际域名在全世界是统一注册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假如一个域名被注册,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在注册相同的域名了。
1996年,国内出现了很多的企业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热潮”。从国内现有法律来看,好像不可以使之有效的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欲同世界各国合作,并结合国内实质状况,打造行之有效的解决渠道。
1、 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可以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商标的有关权力应由商标权人占有和用,域名的有关权力则由域名注册人占有和用。两个完全不同的范围,两种完全不同的规则。两种标识所标志的主题是不一样的,自然不可以将适用于一种标识的规范适用于另一标识。不可以由于你是商标权人,就肯定应当把你的权利扩延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笔者觉得,对于域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国内也是这样;而对于商标,则不可以由于互联网的兴起,就全盘推翻现有些规范,也不可以否定商标注册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区别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区别“恶意”与“非恶意”应小心对之,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妥善把握“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中的实质,才能得当处置冲突。同时笔者觉得,一个域名和一个商标相同,只须先注册人按程序申请,并且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注册和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当是侵权。由于他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既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对于域名注册虽然没在法条中列明此原则,笔者我认为,也势必会成为互联网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那样域名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若恶意注册或用,势必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势必会构成侵权。
3、 打造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就此,大家从“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角度来谈责任承担问题。假如域名注册人用该网站进行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譬如,某互联网的中文域名与某商品的商标名字相同,其虽经合法注册,但其从事宣传、介绍、销售与在先拥有商标权人的相同种类商品的活动。这种行为足以使公众导致肯定的混乱,误觉得该网站上的产品与商标的权利人有肯定的联系。或者其他有恶意损害该商标形象的行为等。所以类似这样的情况的出现,即便商标并不是“驰名”,其合法权益在遭到侵害时,一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譬如,需要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与禁止用户的不正当的商业用。反之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情形亦然这样。
4、 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在传统的商标规范中,有一项特殊的规范,就是驰名商标保护规范,其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需要该商标不可以被用在任何可能致使“误觉得”的产品或服务上。鉴于此种状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好像就能延伸至域名范围。比如在2000年6月荷兰的“宜家”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公司拥有些“宜家”品牌,不只在国际上声誉特别高,而且将”IKEA”这一品牌在中国也注册了商标。最后法官除去用国内现有法律外如《反不正当角逐法》等,初次引用了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用并撤销该域名④。从而可见驰名商标的优越性。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域名的产生并非要追求成为商业标志的目的,而是伴随互联网的在经济方面的广泛应用,域名渐渐具备了企业标志的性质。但域名并非商标,到今天没任何国家的法律赋予域名常识产权性。因此,国内在现阶段处置域名和商标冲突时只能适用《反不正当角逐法》和商标方面的一部分规定,所以鉴于上述内容,在处置域名和商标冲突时不只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要强调反不正当角逐。域名虽是作为一项新出现的保护客体,传统商标权的保护并不可以全部延伸到互联网空间。因为大部分的争议域名都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是具备肯定知名度足以导致混淆的商标相联系,而现在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络已达成国际共识,因此除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也能享遭到类似的待遇就是纠纷解决的重点。事实上假如将域名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话,从现在来看因为对域名权一直没办法加以明确的界定,从而致使法律保护上的被动。从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如此一个结论,根当地讲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本身就迈上了一个法律的新台阶,而从特例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域名的冲突来看,则是在新的探索空间里面的一个切入点,但能否以点到面,则还需要从实践中总结才能找到正确可行的答案。目前CNNIC(中国网络络信息中心)颁布的《中国网络络域名争议解决方案》尚有不健全之处,期望能从一些国内的典型案例和国际上的通行态度中遭到质疑,如此才能使争端的解决获得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①《互联网与电商法》法律出版社
②((来小鹏主编《常识产权法课程》)
③引自《电商核心课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④专业网站《互联网法研究》www.3wlaw.net